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安徽省評標評審專家勞務費支付標準的指導意見
(皖發改公管規〔2017〕7號)
各市公管局(辦)、交易中心,省有關部門:
為維護評標評審專家合法權利,規范評標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根據《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皖政辦〔2016〕56號)等規定,現就我省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勞務費支付標準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依法從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抽取并參與全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的專家勞務費支付。
二、 指導原則
(一)專家勞務費由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負責支付。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指導意見標準。支付方式,原則上采用銀行轉賬方式。
(二)專家勞務費以人民幣(元)作為結算和支付單位,公式如下:專家勞務費=評標評審費+交通費+在途補助。
(三)評標評審期間確需安排食宿的,由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負責安排并承擔相關費用。
三、評標評審費標準
(一)評標評審時間,為抽取終端要求專家到達評標評審地點的時間起至完成評標評審報告簽署的時間止(不含期間食宿等非評標評審工作時間),原則上每天不超過8小時。
(二)評標評審時間在3小時及以內,資深專家每人500元、非資深專家每人300元;3小時以上部分,每小時每人增加100元;8小時以上部分,每小時每人增加150元。
(三)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負責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開標即宣布招標失敗或專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費標準
(一)評標評審地點與專家屬地同城的,省會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設區的市每人80元,縣城每人50元。
專家屬地,是指專家填報的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區。
(二)評標評審地點與專家屬地非同城的,執行《安徽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交通工具費用標準。
由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安排接送的專家,不再支付交通費。
五、在途補助標準
評標評審地點與專家屬地為同城的,在途補助已包含在評標評審費中。
評標評審地點與專家屬地為非同城的,在途補助按在途時間計算,每人每小時70元。在途時間,是指搭乘城際間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時間。
六、其他事項
(一)專家無故遲到30分鐘及以上的,視為放棄參與評標評審活動;專家擅自早退的,不支付任何費用,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參與遠程異地評標評審的專家,其勞務費執行專家屬地標準。
(三)參加項目復議(復評)被證明有過錯的專家,僅支付交通費,不支付評標評審費和在途補助。
(四)應邀參與項目論證、咨詢等服務的專家,其勞務費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五)各地應結合實際,制訂專家勞務費執行標準并通過市縣一體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安徽省評標專家勞務費用標準的指導意見》(皖發改政策〔2011〕1013號)同時廢止。參照社會物價水平,本勞務費支付標準可適時調整。